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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兴泽与张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泽,张克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933号原告:张兴泽,男,1974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古浪县海子滩镇谭家井村*组*号。被告:张克祥,男,1988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古浪县海子滩镇谭家井村*组**号。原告张兴泽与被告张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兴泽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泽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兴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兴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政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马国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