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兴泽与张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泽,张克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933号原告:张兴泽,男,1974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古浪县海子滩镇谭家井村*组*号。被告:张克祥,男,1988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古浪县海子滩镇谭家井村*组**号。原告张兴泽与被告张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兴泽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泽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兴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兴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政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马国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