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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厦门振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安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振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保128号申请人:厦门振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860号台商会馆大楼第四层C单元。法定代表人:汪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安清惠(实习),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安明,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厦门振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安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振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宋安明名下价值172049.72元的财产。申请人厦门振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宋安明价值人民币172049.72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380元,由申请人厦门振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汪秋婷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