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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7执6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星子支行、黄慧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星子支行,黄慧萍,钱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7执6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星子支行,住所地星子县南康镇柳絮路。法定代表人:胡凤。被执行人:黄慧萍,女,1961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庐山市。被执行人:钱小平,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住所地庐山市。本院已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7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黄慧萍、钱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慧萍、钱小平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钱小平名下的星房权证南康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光辉审判员  程菊花审判员  查文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汤善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