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7执6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星子支行、黄慧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星子支行,黄慧萍,钱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7执6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星子支行,住所地星子县南康镇柳絮路。法定代表人:胡凤。被执行人:黄慧萍,女,1961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庐山市。被执行人:钱小平,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住所地庐山市。本院已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7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黄慧萍、钱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慧萍、钱小平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钱小平名下的星房权证南康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光辉审判员 程菊花审判员 查文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汤善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