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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汪卓、武汉顶翔智控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卓,武汉顶翔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2号申请执行人:汪卓被执行人:武汉顶翔智控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武劳仲东办调字【2016】第345号仲裁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顶翔智控科技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武汉光谷支行的账户41×××92存款人民币1760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虞新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