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9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长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长好,阚长娥,李佃彩,杨正花,赵增伟,杜飞飞,杨收龙,丁芩秀,赵宗华,王伟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94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长好,男,197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阚长娥,女,1980年3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李佃彩,男,195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杨正花,女,195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赵增伟,男,198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杜飞飞,女,198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杨收龙,男,197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丁芩秀,女,1978年6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赵宗华,男,1978年6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伟英,女,197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长好、阚长娥、李佃彩、杨正花、赵增伟、杜飞飞、杨收龙、丁芩秀、赵宗华、王伟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长好、阚长娥、李佃彩、杨正花、赵增伟、杜飞飞、杨收龙、丁芩秀、赵宗华、王伟英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执行员 王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