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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丽诉黄文义民间借贷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黄文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1377号原告:黄丽,女,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武发,浏阳市浏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文义,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黄丽与被告黄文义民间借贷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武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文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黄文义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2000元及代为偿还的房屋按揭贷款54230元,共计1062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黄文义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3月26日,黄文义向黄丽借款52000元,并协议约定以黄文义所有的位于浏阳市x城x期x栋xxxx号房屋作为抵押,如黄文义未在2010年6月26日前偿还借款,则黄文义同意办理过户手续。后黄文义未偿还借款,亦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仅将抵押房屋及银行按揭贷款卡交由黄丽,黄丽代为偿还的房屋按揭贷款共计54230元。黄文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文义于2010年3月26日向黄丽借款,黄丽当即给付现金52000元。黄文义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今借到黄丽现金人币伍万贰仟元正(52000)经借人黄文义2010年3月26日”。同日,黄丽与黄文义签订协议:“甲方:黄丽乙方:黄文义经双方同意,甲方借伍万贰仟元给乙方,乙方以x城x期x栋xxxx号房子包内所有东西作抵押,如在今年6月26日前没还清,x城x期x栋xxxx号房子有甲方处理,乙方没话可说,乙方必需同意甲方谁时办理过户手续。甲方:黄丽乙方:黄文义公证人:李炳光2010年3月26日”。2011年农历正月,黄文义通过李炳光将房屋按揭贷款卡给黄丽,后黄丽代黄文义分3次偿还浏阳市xx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贷款共计21030元;后黄丽又分4次代黄文义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共计12800元。另查明,浏阳市x城x期x栋xxxx号房屋未就本案借款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黄丽的陈述、借条、协议书、证人证言、浏阳市xx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收据、个人业务凭证等证据证实,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黄文义向黄丽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黄文义应及时偿还借款。故对黄丽要求黄文义偿还借款本金5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黄文义向黄丽借款,黄文义以其所有的浏阳市x城x期x栋xxxx号房屋作为抵押并签订抵押协议,因未在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黄丽未取得抵押权的用益物权。黄丽代黄文义偿还按揭贷款,但黄文义并没有合法根据,属取得不当利益,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黄丽。诉讼中,黄丽要求黄文义返还代偿贷款54230元,但仅提交代偿贷款33830元的证据,故对黄丽要求黄文义返还代偿贷款542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黄文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丽借款本金52000元;二、黄文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黄丽代偿贷款33830元;三、驳回黄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1212元,由黄文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铁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何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