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亮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亮,威唤,贾五红,陈麦平,韦红杏,张兰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38号申请执行人: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兰红平,霍州联社特殊资产经营中心经理,联系方式:1335357****。被执行人:薛亮,男,1989年3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威唤,女,1990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贾五红,男,1967年7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麦平,女,1970年5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韦红杏,男,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兰梅,女1969年4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亮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霍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靳二虎等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法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很过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武昌审判员 武平新审判员 蔡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佳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