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德文与于东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文,于东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3351号原告(反诉被告):杨德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荣,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于东学。原告(反诉被告)杨德文与被告(反诉原告)于东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二终字第00788号民事裁定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2)中审民初字第68号民事裁定,指令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2016年11月23日、2016年12月19日、2016年12月28日、2017年3月22日,被告(反诉原告)于东学经本院电话送达、邮寄送达、户籍地及住所地直接送达等多种方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于东学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海英人民陪审员 王莉军人民陪审员 辛淑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