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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3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保科、郭路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科,郭路路,张敬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203号之一申请人:王保科,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郭路路,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张敬敬,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保科诉被申请人郭路路、张敬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保科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房产一处及鲁H×××××车辆一辆(保全标的250000元),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保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房产一处及鲁H×××××车辆一辆(保全标的2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丰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曹务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