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云超与闫学夫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云超,闫学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754号申请执行人:马云超,男,1963年3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闫学夫,男,1976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马云超与被告闫学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8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闫学夫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马云超依据该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闫学夫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2,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期未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证券、金融及社保等管理部门执行集中查询查明,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市有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及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社保登记。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予执行。现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沪0117民初186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