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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肖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肖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164号申请人: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热河路57号。法定代表人:石广超,总经理。被申请人:肖玉玲,女,1963年1月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担保人:纪晨霞,女,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肖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肖玉玲名下银行存款4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纪晨霞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梦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