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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70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清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清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709号之六被执行人罗清珍,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6民初10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4月18日向被执行人罗清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清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清珍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3507.8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