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淮南市金典文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金典文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姜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525号原告:淮南市金典文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华声苑小区02网点,组织机构代码71390463-2。法定代表人:尹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明,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成龙,该公司职工。被告:姜某某,女,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基本信息不详。原告淮南市金典文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原告淮南市金典文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金典文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金典文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市金典文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常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