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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黎长兰、向东与陈平、陈家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江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长兰,向东,陈平,陈家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江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042号原告:黎长兰,女,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向东,男,199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陈平,男,199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资阳市雁江区人,村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陈家伟,男,199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资阳市雁江区人,村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江北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开发区巴州大道中段龙湖花园18栋2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054112956T。代表人:郑国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黎长兰、向东与被告陈平、陈家伟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江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黎长兰、向东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长兰、向东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撤诉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黎长兰、向东负担。审判员  左青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华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