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执异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骏、邢XX与邢春法、武瑞涛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骏,邢XX,邢春法,武瑞涛,南阳市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电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执异76号异议人:马骏,男,满族,1987年9月8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申请执行人:邢XX,男,汉族,1979年7月6日出生,住南阳市。被执行人:邢春法,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被执行人:武瑞涛,男,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住南阳市。被执行人:南阳市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九龙路2号。法定代表人:邢春法,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阳电厂,住所地:南阳市建设中路967号。法定代表人:武瑞涛,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邢XX与邢春法、武瑞涛、南阳市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电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河南省南阳市宛都公证处(2016)宛市证民字第1045号公证书及(2016)宛市证执字第1089号执行证书,作出(2016)豫13执11-1号执行裁定书。经相关单位协助,查封了南阳电厂所有的南都.秋实园7号楼1单元302室的房产。案外人马骏提出执行异议,称对被查封、拍卖的房产享有物权,法院的查封、拍卖行为错误。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措施。本院审查过程中,马骏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都.秋实园7号楼1单元302室的房产提出的异议申请。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异议人马骏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马骏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云鹏审判员 李智慧审判员 李光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于俊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