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邢秀英、韩文玲等与孙建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秀英,韩文玲,姜翰翰,孙建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财保102号申请人:邢秀英。申请人:韩文玲。申请人:姜翰翰。被申请人:孙建涛。申请人邢秀英、韩文玲、姜翰翰与被申请人孙建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建涛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家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