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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廷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廷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196号原告:四川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红牌楼北街1号。法定代理人:刘月英,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桥,系公司员工,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强,四川诸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廷辉,男,汉族。本案在审理原告四川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廷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自愿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由四川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小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曹 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