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27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北京锐通恒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李志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锐通恒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李志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27738号原告:北京锐通恒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余后平,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小艳,北京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捷,男,1969年7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砚珠,女,1985年7月30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北京锐通恒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志捷(以下简称姓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小艳,人保北分委托代理人韩砚珠到庭参加了诉讼。李志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灯具款3544元、违约金2050元、律师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6日,在十里河灯饰城停车场,李志捷驾车将原告的灯具轧坏。肇事车辆在人保北分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李志捷未作答辩。人保北分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0万元三者险和不计免赔。本院认为,肇事车辆在人保北分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人保北分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灯具损失,即财产损失,根据原告提交的买卖合同,受损灯具是回字形吊灯,每个886元,四个3544元,原告提交的灯具损坏照片,仅能看出一个灯具拐角处损坏,本院支持886元。原告称因灯具损坏,其延期交货产生违约金,但其提交的买卖合同交货时间是2017年3月5日,事发于2017年3月6日,本院不予支持。律师费,不是必然产生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李志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锐通恒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八百八十六元;二、驳回原告北京锐通恒照明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北京锐通恒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元(已交纳),由被告李志捷负担25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史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