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酒文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勤,酒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刑初139号自诉人:孙亚勤,女,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农民,小学毕业,个体,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人:酒文强,男,汉族,1970年1月25日出生,农民,初中毕业,个体,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自诉人孙亚勤以被告人酒文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人酒文强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孙亚勤于2017年5月8日以被告人酒文强已给付完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孙亚勤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孙亚勤撤诉。审 判 长 蔡 军审 判 员 姜 南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