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05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周钢伟、贾继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钢伟,贾继伟,曹久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5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周钢伟,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执行人贾继伟,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执行人曹久正,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钢伟与被执行人贾继伟、曹久正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继伟、曹久正履行完毕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5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5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