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26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成择与安图县石门镇仲坪村村民委员会、张春一、徐勇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择,安图县石门镇仲坪村村民委员会,张春一,徐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26民初289号原告:李成择(曾用名:李成泽),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朝鲜族,农民,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金颖,吉林岑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图县石门镇仲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王树友,村委会主任。被告:张春一,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朝鲜族,农民,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徐勇男,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朝鲜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告:徐勇男,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朝鲜族,农民,现住安图县。原告李成择诉被告安图县石门镇仲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门镇仲坪村委会”)、张春一、徐勇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成择及委托代理人金颖、被告石门镇仲坪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王树友、被告张春一的委托代理人暨被告徐勇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成择诉称:李成择系石门镇仲坪村村民。1994年,经李成择申请,石门镇仲坪村委会同意将集体林16林班(现109林班)给李成择使用,用于开采矿藏。李成择向林管站交纳15000元林地使用费,并取得安图县林业局的开矿占用林地批复。1994年8月起,李成择在16林班内开采矿藏,后因种种原因停止生产。2015年,李成择打算继续开采矿藏时发现石门镇仲坪村委会将16林班流转给张春一和徐勇男,侵犯了李成择的合法占用使用权。故李成择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石门镇仲坪村委会与张春一、徐勇男签订的林地流转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由石门镇仲坪村委会、张春一、徐勇男负担。石门镇仲坪村委会辩称:李成择主张的涉案林地16林班,一开始是王树友、于然凯、卢凤聚承包的,后转让给许光斌,许光斌再转让给安玉顺和徐勇男,现林地承包人是张春一和徐勇男。王树友、于然凯、卢凤聚与石门镇仲坪村委会签订的林地流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张春一、徐勇男的林地流转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张春一、徐勇男辩称:李成择与石门镇仲坪村委会未签订过林地流转合同,李成择对16林班没有占用使用权。张春一、徐勇男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16林班的承包经营权,且承包林地时未曾发现开矿痕迹。因此,张春一、徐勇男的林地流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经审理查明:李成择系安图县石门镇仲坪村村民。1994年,李成择提交采矿占用林地申请,安图县林业局于1994年7月30日作出安林字(1994)第32号关于石门镇李成泽开采长白青花岗石占用林地的批复,批复主要内容为:一、同意李成泽在石门镇仲坪村集体林14林班4小班内占用林地0.8公顷,用于开采长白青花岗石;二、开采前由本人根据吉林资字(1991)867号文件精神向石门镇林业工作站交林地、林木补偿费。1994年10月31日,李成择向安图县石门镇林业管理站交纳开矿占用林木补偿费15000元。李成择于1994年8月起开采矿藏,后因机器设备等原因于1995年7月停止开采。2001年6月25日,安图县地质矿产局给李成择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自2001年6月起至2002年6月止。到期后,李成择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年检手续。2010年4月16日,石门镇仲坪村委会与案外人许光斌签订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合同。合同约定,石门镇仲坪村委会将109林班1、2、4、5、6、10、11、16小班的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转让给许光斌,转让费为42000元,流转期限为原合同的流转期限50年,即自2000年8月18日起至2050年8月18日止,落款处石门镇仲坪村委会盖章、许光斌签字,审核机关安图县石门镇林业工作站盖章。2013年5月23日,许光斌将其承包的林地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徐勇男、安玉顺,并于当日,石门镇仲坪村委会与徐勇男、安玉顺重新签订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合同,审核机关安图县石门镇林业工作站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2013年11月1日,经徐勇男同意,安玉顺将林地共有权有偿转让给张春一,落款处安玉顺、张春一、徐勇男签字,石门镇仲坪村委会盖章。张春一、徐勇男已办理了林权证。另查明,依据安图县林业局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安林字(1994)第32号批复中李成择开采长白青花岗石矿占用林地为临时占用,临时占地最高期限为两年,到期后,李成择将占用林地归还给石门镇仲坪村。原石门镇仲坪村集体林14林班4小班现变更为108林班2小班,原集体林16林班现变更为109林班。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安林字(1994)第32号批复、收据及石门镇林业工作站出具的证明、采矿许可证、安图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对崔寿星的调查笔录、新旧林班对照表、安图县石门镇仲坪村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合同书、林权转让证明材料等。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李成择主张安图县林业局安林字(1994)第32号批复中存在笔误,占用林地林班号应为16林班,并非14林班4小班,且占用林地的期限为无期限,石门镇仲坪村委会曾同意李成择在16林班内进行开采矿藏,并同意占用30年。因李成择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且安图县地质矿产局是依据安图县林业局安林字(1994)第32号批复所规定的林班小班范围,给李成择颁发采矿许可证,而采矿许可证所标注的坐标点不足以证明批复存在笔误,故李成择关于批复中存在笔误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占用集体林地进行开采矿藏,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开采矿藏,即占用集体林地的审批机关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并非村委会。依据安图县林业局的审批权限,李成择开采长白青花岗石矿占用林地是临时占用林地,且期限不超过两年,因此,在两年期限届满后,李成择应重新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方可继续开采矿藏。因李成择在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期限届满后,一直未重新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故李成择无权继续占用14林班4小班,也不得违法占用16林班,李成择不论对14林班4小班还是对16林班均没有合法占用使用权。李成择主张张春一、徐勇男与石门镇仲坪村委会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的占用林地使用权,系无效合同。因李成择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原16林班具有合法占用使用权,且张春一、徐勇男是通过合法的流转程序取得109林班(原16林班)1、2、4、5、6、7、10、11、16小班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故李成择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成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成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英姬人民陪审员  孟繁霞人民陪审员  朴卿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阚兆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