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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3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蓝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303民初926号原告蓝某,女,汉族,1984年8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李某1,男,汉族,1984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蓝某诉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某诉称,原告于2004年7月与被告认识,于2005年11月28日到惠阳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06年8月3日生下儿子李某2,2010年5月22日生下儿子李某3。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原告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的生活,被告因犯罪现处于惠州市惠城区下角梅湖看守所拘留,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李某2、李某3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给被告,从2017年5月1日至2028年;3、所有财产归被告;4、本案诉讼法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蓝某与被告李某1自愿离婚;二、婚生儿子李某2(公民身份号码:)、李某3(公民身份号码:)由原告蓝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蓝某负担;三、登记在被告李某1名下号牌为粤L×××××的车辆归被告李某1所有;四、原被告共同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五、本案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蓝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思友人民陪审员  曾永辉人民陪审员  朱健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宇文赖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