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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更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陈亚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亚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更462号罪犯陈亚军,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漳浦县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了(2008)漳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亚军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亚军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陈亚军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10日以(2009)闽刑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10年2月2日押送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2年11月28日以(2012)泉刑执字第18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5年4月30日以(2015)泉刑执字第5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假(2017)10号假释建议书,建议对罪犯陈亚军予以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将执行机关报请假释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陈亚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积分及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亚军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积分2723分,表扬5次。财产刑已缴纳清楚。2016年10月、2017年1月均因剩余刑期偏长,被本院二次裁定不予假释。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假释审核表、提请假释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等、假释帮教协议、假释帮教条件证明及假释罪犯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交款收据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亚军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亚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家审判员  李玮玲审判员  陈垂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启帆附注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