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333号原告:宗某,女,汉族,1970年4月28日生,住青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67年5月19日生,住青县,。原告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宗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宗某负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