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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333号原告:宗某,女,汉族,1970年4月28日生,住青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67年5月19日生,住青县,。原告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宗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宗某负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