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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骆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040号原告骆某,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郭某,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张逸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