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81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东泰山金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金华永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鲁1481执556号被执行人金华永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山金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鲁1481民初5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2017)鲁1481民初5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3068元、保全费2132元、申请执行费元。户名:乐陵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账号:15-788222240021564特此通知乐陵市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