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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6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长江、班凤黄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长江,班凤黄,蔺永立,杨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财保28号申请人:刘长江,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蔚县。申请人:班凤黄,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蔚县。申请人:蔺永立,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蔚县。被申请人:杨晓飞,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蔚县。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蒙B×××××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刘长江、班凤黄、蔺永立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为蒙B×××××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邢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现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