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22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漆军亮与李雄、甘肃国林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等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军亮,李雄,甘肃国林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公司

案由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120号原告:漆军亮。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亚龙,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雄。被告:甘肃国林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呼林,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朝晖,该公司经理。原告漆军亮与被告李雄、甘肃国林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漆军亮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漆军亮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军亮撤诉。案件按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由原告漆军亮负担。审判员 杨 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佳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