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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5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希军与韦细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军,韦细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081号原告:李希军,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告:韦细莲,女,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原告李希军诉被告韦细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李希军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希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希军负担。审判员  林钰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匡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