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希军与韦细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军,韦细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081号原告:李希军,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告:韦细莲,女,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原告李希军诉被告韦细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李希军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希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希军负担。审判员 林钰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匡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