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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44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月珍、吴银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月珍,吴银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44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月珍,女,195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吴银娟,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月珍与被执行人吴银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6)浙0784民特5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银娟的存款3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吕卓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