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唐英瑞与王之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英瑞,王之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952号原告:唐英瑞,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告:王之群,男,汉族,1966年8月13日出生,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英瑞与被告王之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之群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英瑞撤回对被告王之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撤诉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唐英瑞负担。审判员 杜金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梁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