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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9执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文斯、陈汉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斯,陈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9执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文斯。被执行人陈汉德。李文斯申请陈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邕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桂0109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陈汉德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人李文斯于2017年2月16日向邕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也不知去向,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没有异议。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9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强审判员  韦 利审判员  黄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邓有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