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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沈义华与武汉长青正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义华,武汉长青正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1499号原告:沈义华,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被告:武汉长青正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号阜华大厦*栋*单元**层******房。法定代表人:张志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沈义华与被告武汉长青正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义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义华负担。审判员  顾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高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