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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之瑞、张雪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之瑞,张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340号申请执行人:郭之瑞,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王富环,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雪松,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本院在执行郭之瑞与张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1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元 晶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