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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临洮县玉井镇杨家台村民委员会杨南村民小组土地征收补偿款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洮县玉井镇杨家台村民委员会杨南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5行初20号起诉人临洮县玉井镇杨家台村民委员会杨南村民小组。代表人马瑞林,该村民小组组长2017年5月16日,本院收到××县的起诉状。起诉人临洮县玉井镇村委会杨南村民小组以临洮县人民政府、临洮县玉井镇人民政府未履行支付兰州至海口高速公路临洮段建设项目中其所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临洮县人民政府、玉井镇人民政府履行支付兰州至海口高速公路临洮段建设项目中其所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法定职责,并支付征地补偿款787263.08元;2、判令临洮县人民政府、玉井镇人民政府支付同期利息85614.86元。本院认为,起诉人临洮县玉井镇村委会杨南村民小组既请求判令临洮县人民政府履行给付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法定职责。同时,又请求判令临洮县玉井镇人民政府履行给付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法定职责。起诉人临洮县玉井镇村委会杨南村民小组同时提出要求两个不同诉讼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其诉讼主体不明确,具体,需要对起诉状的相关内容进行补正。2017年5月23日,本院电话通知起诉人要求在通知之日起7日内对起诉状的相关内容进行补正,但起诉人至今未进行补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对临洮县玉井镇杨家台村民委员会杨南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兰斌审判员  白 瑞审判员  曹小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孟芳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