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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1202执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荣善、邱高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善,邱高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1202执00569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善,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邱高任,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荣善与被执行人邱高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邱高任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通山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