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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民辖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新疆鼎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新投物产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十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鼎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新投物产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十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松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辖终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鼎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长宁南路(华洋新村门面房54区2丘***号)。法定代表人:吴松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新投物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号兆恒国际大厦*层。法定代表人:时晓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十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号新疆鞋城喀什噶尔大厦*栋****室。法定代表人:李香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松军,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新疆鼎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昌吉市。上诉人新疆鼎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新投物产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十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松军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民初6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鼎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新疆鼎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疆鼎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 玉 林审 判 员 古丽巴哈尔助理审判员 张   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苏比 努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