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丽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冯丽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全虎,男,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宪法,男,合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冯丽侠,女,汉族。本院受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丽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合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执行标的4306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冯丽侠主动履行了案件款43000元,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表示放弃,并同意案件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闫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雷秦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