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袁太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239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袁太辉,男,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袁太辉被控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的(2011)双流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书,因袁太辉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财产管理部门未查到袁太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也无履行能力,并委托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所属法院进行财产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成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