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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巨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巨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39-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杜飞耀,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建材街祥和小区*单元*楼。被申请人:张巨领,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杜飞耀与被申请人张巨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冀1125执保3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本案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巨领名下存款50081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朝审 判 员 秦 雪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由晨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