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巨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巨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39-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杜飞耀,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建材街祥和小区*单元*楼。被申请人:张巨领,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杜飞耀与被申请人张巨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冀1125执保3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本案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巨领名下存款50081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朝审 判 员 秦 雪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由晨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