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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执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豫0522执1877号申请王某某,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87年9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