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执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豫0522执1877号申请王某某,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87年9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