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1660唐文凤与杨玲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凤,杨玲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660号原告:唐文凤。被告:杨玲坤。原告唐文凤与被告杨玲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唐文凤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文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文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文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嘉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智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