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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1660唐文凤与杨玲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凤,杨玲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660号原告:唐文凤。被告:杨玲坤。原告唐文凤与被告杨玲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唐文凤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文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文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文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嘉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智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