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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2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姚祖锭与杜发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祖锭,杜发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2民初129号原告:姚祖锭,男,1953年2月26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被告:杜发院,男,1978年8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原告姚祖锭与被告杜发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姚祖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祖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姚祖锭负担。审 判 长  张江湖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人民陪审员  舒尤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石珍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