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5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5刑初144号公诉机关定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定远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卫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6日至2016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胡某某(已判决)等人在定远县藕塘镇下马村小罗组、东陈组、小梅组、朱集村大朱组空地开设赌场,以麻将一、二、三、四筒或者一、二、三、四条为赌博工具,以猜宝形式聚集多人赌博。胡某提供场地,雇佣人员接送参赌人员和望风,并与被告人王某某及刘发光合伙出宝。胡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约定:出宝人员赢钱不需缴纳抽头钱,押宝的人赢钱抽头5%,抽头钱由胡某与出宝人员六四分成。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与胡某共同抽头渔利9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经当庭���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胡某、范某、王某1、何某、杨某、桑某,4、孙某、王某2、王某3、尹某4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以牟利为目的,提供赌具供他人赌博,抽头渔利9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明斌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人民陪审员  邓国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单晓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条文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