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02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秀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秀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108号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58750-4,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北路天一城南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于保庆,该公司经理。被告刘秀瑜,女,汉族,1988年4月18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秀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少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谷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