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永刚伪造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80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永刚,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路审美理发店理发师,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因涉嫌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刑诉[2017]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刚犯伪造身份证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张永刚在本市丰台区太平桥村内一摩托车修理点以3500元价格,购买1辆白色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并向他人提供身份信息一同购买了1个假的驾驶证、行驶证及假车牌1套,后在驾驶证上粘贴自己照片。2017年5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永刚驾驶车牌号为×××的摩托车,在本市丰台区广安路城西加油站,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加油,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永刚使用的驾驶证、摩托车行驶证、摩托车车牌均系伪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永刚具有伪造身份证件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永刚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永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永刚非法制作身份证件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永刚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永刚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在案扣押行驶证一个、驾驶证一个、车号牌一套,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慧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