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9民终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阜新市金利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嘉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新市金利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嘉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9民终5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阜新市金利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繁星,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殊曲,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葫芦岛市嘉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雪松,该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杨宝光,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阜新市金利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缘公司)与上诉人葫芦岛市嘉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越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4)阜开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金利缘公司、嘉越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金利缘公司诉嘉越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嘉越公司诉金利缘公司公司清算纠纷案件,并于2017年5月26日将该案移送至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由于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与我院正在审理的金利缘公司诉嘉越公司合作协议纠纷案件有关联,因此应将该两案合并审理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4)阜开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耿文革审判员  杨晓光审判员  崔立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娄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