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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根岭、吴随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根岭,吴随好,李国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财保21号申请人:李根岭,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申请人:吴随好,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系李根岭之妻。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纪刚,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中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国增,男,1974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申请人李根岭、吴随好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国增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豫A×××××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李根岭、吴随好以现金两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国增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豫A×××××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艳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