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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4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4596葛才亮与苏州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葛才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5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998号。法定代表人:骆建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才亮,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上诉人苏州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葛才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5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东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水娟审判员  蒋毅颖审判员  李晓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郭聪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