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文平、程东益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文平,程东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文平,男,汉族,1956年11月4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东益,男,汉族,1965年1月3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受理上诉人程文平因与被上诉人程东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委托鹿城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8800元,逾期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程文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程文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国栋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易景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王怡然代书记员黄嘉毅 关注公众号“”